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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t_icon3.gif詹振寧律師簡介:

台大法學碩士、市政府法律顧問、總工會法律顧問

勞委會勞動法講座、龍華大學及崇右技術學院民商法講師

立法委員法律顧問、家扶中心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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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 也應負民、刑責

更新日期:2009/05/21 04:09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行人被車子撞擊而致受傷或死亡,駕駛人一定要賠償嗎?其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是要衡量雙方的肇事責任,若是行人違規而駕駛人未違規,反而是由行人負擔民、刑事責任,因此這種「同情弱勢者」的想法,是必須要改變的。

 

2005年8月間,一位許姓男子從台北縣新莊市龍安路上要過馬路,因貪圖一時方便,不但不走斑馬線通過還了闖紅燈,導致劉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致死,許某也被機車撞擊而受傷,事後許某不但因過失致死罪遭判刑10月,而劉某的父母更向他求償,法官判處他要賠償210多萬元。

 

2007年4月間,一位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日新工商前,機車突然熄火,他牽著機車直接穿越道路,另一位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而撞上,而吳某送醫不治。法官認為李某違規穿越馬路,不但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更判處他必須賠償李家357萬多元。

 

從以上2個案例來看,行人被車子撞擊而致受傷或死亡,駕駛人並不一定要賠償,若是行人因違規而成為肇事主因,反而是要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社會上普遍存在「同情弱者」的想法,就算行人違規在先,卻是要求駕駛人支付賠償費用,然而在法律訴訟上,還是要衡量雙方的肇事責任,只要駕駛人無過失,不但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甚至還能要求行人負擔車輛損壞修護及人員傷亡等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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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還被告 上訴平反

更新日期:2009/05/24 04:09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男子沈威練為了擋路糾紛,遭覃志維追打,導致左眼窩骨折,法院一度認為兩人互毆,雖判處覃某拘役55天,但沈某也被判了拘役10天,沈某不甘左眼重傷又被判刑,上訴二審板橋地院,全案才大逆轉。

 

二審基於醫療鑑定,沈某左眼受傷不僅造成斜視,看任何東西,也有雙重影像的「複視」問題,未來矯正成功機率極低,考量左眼視力已毀壞,進而改依重傷害罪,重判覃某徒刑1年7個月。

 

至於沈威練反遭控傷害部分,法院顧及覃某只有頸、腹擦傷,手部瘀青等輕傷,並且覃某供稱,沈某沒打他,合議庭因此認為,沈某應僅屬遭受攻擊下的自我正當防衛,改判無罪。

 

據沈母表示,兒子在學法律的弟弟協助下,才決定上訴,受此傷害,沈威練已無法擔任原本的送貨員工作,只好轉業;另覃某面對此改判除可能須坐牢,加上多年前曾犯有殺人案,遭判刑9年確定,現正處於假釋期間,因此該案也有遭撤銷假釋再服刑的危機,已對傷害案上訴高等法院。

 

去年2月19日晚間9時許,沈威練前去三重市秀江街找陳姓女友,在門口談事情,適逢覃志維騎機車載著母親返家,認為沈某擋路,無法上樓,要求沈某讓路,但沈某認為沒有必要,說了一句︰「路這麼寬,借什麼過」。

 

覃某一聽怒火中燒,馬上回了一句「你講話很囂張」,一拳打向沈某左眼,並拳打腳踢,說自己是流氓,也用手機聯絡,叫「阿堅」等人到場,再揍了沈某一頓;訴訟中,覃某始終未供出共犯,但與沈某達成調解,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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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三讀過關 採有限定溯及既往

更新日期:2009/05/25 03:13 吳陳錦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修正條文,未來繼承制度將由以往「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顛覆數千年來的「父債子還」傳統印象。而立法院一併修正繼承篇施行法,解決最大的爭議—不採行全面溯及既往,採用法務部提案「有限定溯及既往」。

 

  所謂「有限定溯及既往」,是指在繼承人代位繼承(繼承祖父母遺產)、保證契約債務(過往的人保契約)、以及無法知悉債務存在(沒有與被繼承人同住)的三種情形下,才可以溯及既往。

 

  這次的修法結果,朝野一致叫好,認為這終結千百年來中國不合理的繼承制度。傳統社會中,注重「家的延續」,因此「父債子還」觀念根深蒂固。但這也跟現代工商社會,著重「個人主義」之「財產繼承」有所衝突,造成許多悲慘「背債兒」案例。因為現代社會中,難以期待繼承人能清楚知悉家人間的財務狀況,遑論概括繼承其鉅額債務。

 

  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國民法自民國十九年公布、二十年施行至今,向來採取「概括繼承」為主,輔以拋棄全數繼承財產、債務的「拋棄繼承」,以及負擔繼承財產額度內債務之「限定繼承」。

 

  其中「限定繼承」,舊法中是指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兩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由於現代社會型態,許多人根本就不知道被繼承人,即父母、祖父母確實的死亡時間,故經常錯過陳報期限;或是根本不知父母、祖父母何時簽下保人契約,欠下大筆債務,並在死後多時,債務人才突然現身追討。

 

  去(97)年限定繼承修正,改為未成年人以限定繼承為主;另外遺產清冊陳報時間,改為「知悉」繼承開始時,這對改善「背債兒」的社會不公平現象有所幫助,但由於沒有溯及既往,以致於去年以前,就存在社會中的背債兒問題,仍未解決。

 

  因此這次再修法,針對爭議最大的溯及既往條款,雖然大多數立委傾向於全面溯及既往,但由於對法安定性、信賴利益保護、債權人權益等各方面,影響過大,因此最後採「有限定溯及既往」。

 

  「有限定溯及既往」對於解決「背債兒問題」具有實質意義,但法務部解釋,如果已經清償的債務,繼承人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以免造成法律關係複雜,侵害債權人信賴利益及已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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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未滿15歲22時後禁滯留遊戲場

更新日期:2009/05/26 10:34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定未滿15歲兒童及青少年,不得在上課時間及晚間10時後滯留電子遊戲場。並通過附帶決議,應請地方政府將網咖也納入管理規範。

 

立法院院會上午修正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及警政署落實管理,並提執行成效書面報告;經濟部及警政署應協調地方政府,依修正條文將網咖納入管理規範。

 

現行條文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但提案修正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蕭景田認為,現行條文對在非禁止進入時段進入者,持續逗留到禁止進入時段相關規範並不明確,主張應增列禁止滯留規定。

 

初審時,經濟部次長林聖忠指出,現行條文中「禁止」已含有禁止繼續滯留意思,經濟部已透過行政解釋方式釐清爭議,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派員檢查。立委提案希望法律規範更為明確,經濟部敬表同意。

 

修正後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文字為,「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及滯留」。9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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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羈押法 律見不得錄音錄影

更新日期:2009/04/28 11:45 呂欣憓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羈押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確認被告和辯護人見面時,所方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的原則;修正草案也刪除了被告和辯護人見面時的言語、行狀、發收書信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參考的相關規定。

 

羈押法中關於律師見羈押被告時,被監聽、錄音或是將內容拿來當呈堂證據的規定,被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宣告違憲。5月1日開始,看守所人員只能在旁看律見,不能監聽也不准錄影,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改羈押法部份條文。

 

三讀通過的羈押法第23條,一般接見維持看守所監視的規定;但刪除「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長官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的條文,並新增第23條之1,確立辯護人和被告見面時,管理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的原則。也就是說,所方人員只能監看,不准錄音也不准錄影。參與審查的立委呂學樟說:『(原音)被告跟他的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管理人員僅得監看,不得與聞,就是不能監聽。』

 

為了維護安全秩序,所方可以檢查辯護人往來文書和相關資料有沒有夾藏違禁物品,但按照「監看而不與聞」的精神,應該以「開拆而不閱覽」的方式檢查。另外,原本被告在看守所的語言、行狀、發受書信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參考,所方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這也被大法官解釋為妨害被告防禦權,這次修正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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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判賠3.88億美元  微軟將力爭改判機會

更新日期:2009/04/09 13:20 胡立宗

(法新社紐約8日電) 美國羅德島州一處地方法院的聯邦陪審團今天裁定,軟體業龍頭微軟(Microsoft)應支付Uniloc公司3.88億美元損害賠償,原因是微軟侵犯Uniloc的反盜版軟體專利權。

 

陪審團認定,Uniloc反盜版程式的專利權遭微軟侵害,因此微軟必須賠償Uniloc。

 

Uniloc新加坡私人公司(Uniloc SingaporePrivate Ltd.)和Uniloc美國公司(Uniloc USA Inc.)2003年10月具狀控告微軟,指控微軟的Windows作業系統及Office軟體侵犯其安全軟體專利。

 

微軟發言人鮑爾馬斯特爾(David Bowermaster)表示:「我們對判決非常失望」,「我們相信我們沒有侵權,因為專利已經失效;損害賠償判決在法律跟事實上都站不住腳,所以我們會請求法院撤銷。」(譯者:胡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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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紀錄留「污點」 有心清償能儘速註銷
破產記錄長達十年 信用卡停卡未清償揭露七年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9/04/14
民眾可向聯徵中心查詢個人信用記錄(圖/卡優新聞網)
 

  許多人對於一不小心而在聯徵紀錄上留下紀錄,感到相當苦惱,深怕信用「污點」會跟隨一輩子,而對日後造成極大影響。其實,信用不良記錄將可隨個人狀況而註銷,不再是如影隨形的噩夢。

 

  個人信用記錄是與金融機構往來的重要依據,銀行將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來判斷民眾的信用狀況,與信用卡、貸款的核准有密切關係。不過,若是已留有「污點」的民眾,依據金管銀()字第09700415350號函公布的資料保有期限規定,聯徵中心將依不同狀況,在一定時間內不再揭露信用不良記錄。

 

  例如逾期及催收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退票紀錄三年、拒絕往來記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日起揭露也是六個月。

 

  至於破產宣告記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換言而之,除了破產宣告記錄,其餘信用不良「污點」註記的時間多半在三至五年間,如果能更提早清償債務,註記時間甚至只會有半年,等於有心清償債務,信用記錄很快就可恢復。

 

  另外,在信用卡方面,若因款項未繳的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會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則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假設是信用卡遭催收及呆帳記錄,會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又未清償者,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

 

  聯徵中心副總賴國慶強調,對於自己的信用記錄,民眾有需要皆可隨時查閱,同時聯徵中心網站對資料揭露期限有詳盡說明,如果法條文字太艱澀難懂,仍有疑問也可電話洽詢,鼓勵大家重視自身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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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節稅篇》租金超過標準扣除 列舉扣除省很大
限定須自住使用 報稅前最好跟房東協議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2009/05/12
多人合租房屋,每人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圖/卡優新聞網)
 

  對於長期在外租屋的房客來說,申報綜所稅時也有節稅撇步,一年有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即可。

 

  不過前提是,租屋必須為自住使用,而且若當年度另申報購屋借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因此納稅人不妨精算一下,只要全年租金支出超過標準扣除額的7.3萬元(單身者)14.6萬元(夫妻),採列舉扣除額申報較節稅。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舉例說明,若是在外租屋的單身無殼蝸牛族,以每月租金12,000元來講,一年下來房租支出也有14.4萬元,若是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房租支出的列舉上限為12萬元,遠遠超過標準扣除額的46,000元,假設最後所得淨額適用最低6%的級距,這樣便可以省下(120,00046,000)x6%=4,440元的稅金。

 

  另外,依照國稅局的解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一次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數人合租一間房屋,每個人可以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元。

 

  不過陳俊宏表示,如果是前半年租屋、後半年晉身為有殼族,並有購屋借款利息的情形,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申報,因此納稅人就必須衡量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同時,在提列房租支出時,最好先跟房東協議好,有些房東可能會因而衍生繳稅問題,進而要求調漲房租,民眾也得特別注意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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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5/14 17:44 吳陳錦

  立法院通過未來將以「限定繼承」為主的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是否要增訂「全面溯及既往」條款。大多數的立委,基於解決「背債兒」悲苦問題的心態,覺得可以考慮全面溯及既往,不過法界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表達反對的是法務部。由於全面溯及既往影響層面極大,對法安定性的侵害,以及債權人信賴利益保護,是法務部堅持的兩個理由。

 

  若採全面溯及既往,那以往判決確定、執行完畢,甚至是償還完畢的債務,全部都要翻案,屆時全國各地方法院,將會被龐大的案量壓垮,率先崩盤。

 

  而債權人因為信賴法律,知道依當時的法律,借出金錢可以獲得償還的動機,將因為採全面溯及既往,致先前出借的金錢無法獲償。未來也將因為求償困難,影響債權人借出金錢的意願,造成金融緊縮。

 

  法界對於全面溯及既往,也採反對意見。先前為了解決背債兒問題,立法院在去(97)年一月份已經修訂民法繼承編規定,將原本第1156條第一項「限定繼承」的呈報遺產清冊的時間,由「繼承開始時兩個月」改為「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這與第1174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的規定相同。

 

  但兩者保護客體不同,前者原為保護債權人權益,後者則為保護繼承人權益,兩者齊頭式平等,讓債權人根據遺產清冊追討債權的時間,變成浮動式的不確定,已經嚴重侵害法安定性,引起學術界痛批。

 

  更有教授撰文指出,我國已經有「拋棄繼承」制度可供救濟,沒必要在放寬「限制繼承」的要件,如此對繼承人保護,似乎過當。而許多「背債兒」的情形,就是沒有「拋棄繼承」,存著能取得遺產的僥倖心態,等到債權人追討後,才想要以「限制繼承」的方式,將債務脫手。「對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不應該給予過度保障」。

 

  所以如果採用全面溯及既往,對法安定性侵害更廣、更大,未來引發爭議更強烈。但如果不溯及既往,那修法對於現存的「背債兒」個案,等於沒有幫助,如何在兩者間取得平衡,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因此法務部建議採用「有限制的溯及既往」,在有特別需要的個案時,才能採用「限定繼承」。但適用標準為何,法務部目前也還沒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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