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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羈押法 律見不得錄音錄影

更新日期:2009/04/28 11:45 呂欣憓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羈押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確認被告和辯護人見面時,所方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的原則;修正草案也刪除了被告和辯護人見面時的言語、行狀、發收書信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參考的相關規定。

 

羈押法中關於律師見羈押被告時,被監聽、錄音或是將內容拿來當呈堂證據的規定,被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宣告違憲。5月1日開始,看守所人員只能在旁看律見,不能監聽也不准錄影,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改羈押法部份條文。

 

三讀通過的羈押法第23條,一般接見維持看守所監視的規定;但刪除「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長官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的條文,並新增第23條之1,確立辯護人和被告見面時,管理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的原則。也就是說,所方人員只能監看,不准錄音也不准錄影。參與審查的立委呂學樟說:『(原音)被告跟他的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管理人員僅得監看,不得與聞,就是不能監聽。』

 

為了維護安全秩序,所方可以檢查辯護人往來文書和相關資料有沒有夾藏違禁物品,但按照「監看而不與聞」的精神,應該以「開拆而不閱覽」的方式檢查。另外,原本被告在看守所的語言、行狀、發受書信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參考,所方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這也被大法官解釋為妨害被告防禦權,這次修正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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