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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明定七大不得記載事項

更新日期:2009/05/12 23:11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12日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範未來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必須記載的九大事項及不得記載的七大事項,其中包括明定發卡機構不得於契約中記載關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及將當期消費帳款、利息與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率的條文。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於近日內公告,若外界無意見,經金管會委員會通過後,將送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核,原則上將適用於信用卡新契約,不溯及既往,不過,舊約到期換約時,就必須適用草案規範。

 

金管會指出,信用卡已為國人普遍使用的支付工具,有關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雙方權利義務規範,目前由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等規定,但因未訂定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因此,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訂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金管會說,未來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將有七大不得記載的事項,包括一、不得記載持卡拋棄契約審閱期間的條款;二、不得記載契約審閱期少於7日;三、不得記載附卡持卡人應對正卡持卡人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四、不得記載將當期消費帳款計入當期本金計算循環利信用利息。

 

五、不得記載將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違約金等費用計入循環信用利息;六、不得記載發卡機構的廣告及與持卡人間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七、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的規定或違反誠、顯失公平的條款。

 

至於九大應記載事項包括應規定持卡人可主動要求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規定持卡人在國外刷卡交易的匯率計算及手續費收取方式;刷卡退貨及取消交易處理方式;規定刷卡消費帳款有疑義時的處理程序;規定卡片遺失、遭竊等掛失處理;規定持卡人的溢繳款項可抵付消費帳款或返還。

 

其他應記載事項,包括需在契約中規定得限制信用卡使用的情形,例如持卡人虛構不實交易、未如期繳交消費帳款、信用不良等;規定持卡人妥善保管義務,如收到卡後應立即簽名保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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