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y 05 Tue 200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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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華法律事務所,詹振寧律師,竭誠為您服務
- May 26 Tue 200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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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 也應負民、刑責
- May 26 Tue 200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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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還被告 上訴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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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三讀過關 採有限定溯及既往
- May 26 Tue 200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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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未滿15歲22時後禁滯留遊戲場
立院三讀 未滿15歲22時後禁滯留遊戲場
更新日期:
2009/05/26 10:34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定未滿15歲兒童及青少年,不得在上課時間及晚間10時後滯留電子遊戲場。並通過附帶決議,應請地方政府將網咖也納入管理規範。
立法院院會上午修正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及警政署落實管理,並提執行成效書面報告;經濟部及警政署應協調地方政府,依修正條文將網咖納入管理規範。
現行條文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普通級電子遊戲場,但提案修正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蕭景田認為,現行條文對在非禁止進入時段進入者,持續逗留到禁止進入時段相關規範並不明確,主張應增列禁止滯留規定。
初審時,經濟部次長林聖忠指出,現行條文中「禁止」已含有禁止繼續滯留意思,經濟部已透過行政解釋方式釐清爭議,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派員檢查。立委提案希望法律規範更為明確,經濟部敬表同意。
修正後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1款文字為,「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及滯留」。9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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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8 Mon 200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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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羈押法 律見不得錄音錄影
立院三讀羈押法 律見不得錄音錄影
更新日期:
2009/04/28 11:45呂欣憓
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羈押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確認被告和辯護人見面時,所方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的原則;修正草案也刪除了被告和辯護人見面時的言語、行狀、發收書信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參考的相關規定。
羈押法中關於律師見羈押被告時,被監聽、錄音或是將內容拿來當呈堂證據的規定,被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宣告違憲。5月1日開始,看守所人員只能在旁看律見,不能監聽也不准錄影,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改羈押法部份條文。
三讀通過的羈押法第23條,一般接見維持看守所監視的規定;但刪除「律師接見被告時,看守所長官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的條文,並新增第23條之1,確立辯護人和被告見面時,管理人員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的原則。也就是說,所方人員只能監看,不准錄音也不准錄影。參與審查的立委呂學樟說:『(原音)被告跟他的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管理人員僅得監看,不得與聞,就是不能監聽。』
為了維護安全秩序,所方可以檢查辯護人往來文書和相關資料有沒有夾藏違禁物品,但按照「監看而不與聞」的精神,應該以「開拆而不閱覽」的方式檢查。另外,原本被告在看守所的語言、行狀、發受書信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參考,所方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這也被大法官解釋為妨害被告防禦權,這次修正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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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8 Mon 200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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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判賠3.88億美元 微軟將力爭改判機會
- May 18 Mon 2009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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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紀錄留「污點」 有心清償能儘速註銷
破產記錄長達十年 信用卡停卡未清償揭露七年
|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 2009/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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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對於一不小心而在聯徵紀錄上留下紀錄,感到相當苦惱,深怕信用「污點」會跟隨一輩子,而對日後造成極大影響。其實,信用不良記錄將可隨個人狀況而註銷,不再是如影隨形的噩夢。
個人信用記錄是與金融機構往來的重要依據,銀行將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資料,來判斷民眾的信用狀況,與信用卡、貸款的核准有密切關係。不過,若是已留有「污點」的民眾,依據金管銀(二)字第09700415350號函公布的資料保有期限規定,聯徵中心將依不同狀況,在一定時間內不再揭露信用不良記錄。
例如逾期及催收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錄,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退票紀錄三年、拒絕往來記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日起揭露也是六個月。
至於破產宣告記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換言而之,除了破產宣告記錄,其餘信用不良「污點」註記的時間多半在三至五年間,如果能更提早清償債務,註記時間甚至只會有半年,等於有心清償債務,信用記錄很快就可恢復。
另外,在信用卡方面,若因款項未繳的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會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則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假設是信用卡遭催收及呆帳記錄,會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又未清償者,自轉銷日起揭露五年。
聯徵中心副總賴國慶強調,對於自己的信用記錄,民眾有需要皆可隨時查閱,同時聯徵中心網站對資料揭露期限有詳盡說明,如果法條文字太艱澀難懂,仍有疑問也可電話洽詢,鼓勵大家重視自身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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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8 Mon 200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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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超過標準扣除 列舉扣除省很大
限定須自住使用 報稅前最好跟房東協議
| 記者 張中昌 報導 | 2009/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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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長期在外租屋的房客來說,申報綜所稅時也有節稅撇步,一年有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即可。
不過前提是,租屋必須為自住使用,而且若當年度另申報購屋借款利息的話,就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因此納稅人不妨精算一下,只要全年租金支出超過標準扣除額的7.3萬元(單身者)或14.6萬元(夫妻),採列舉扣除額申報較節稅。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舉例說明,若是在外租屋的單身無殼蝸牛族,以每月租金12,000元來講,一年下來房租支出也有14.4萬元,若是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房租支出的列舉上限為12萬元,遠遠超過標準扣除額的46,000元,假設最後所得淨額適用最低6%的級距,這樣便可以省下(120,000-46,000)x6%=4,440元的稅金。
另外,依照國稅局的解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不受一間房屋只能申報一次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數人合租一間房屋,每個人可以列舉扣除的上限都是12萬元。
不過陳俊宏表示,如果是前半年租屋、後半年晉身為有殼族,並有購屋借款利息的情形,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申報,因此納稅人就必須衡量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同時,在提列房租支出時,最好先跟房東協議好,有些房東可能會因而衍生繳稅問題,進而要求調漲房租,民眾也得特別注意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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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8 Mon 200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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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
更新日期:2009/05/14 17:44吳陳錦
立法院通過未來將以「限定繼承」為主的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爭議,就在於是否要增訂「全面溯及既往」條款。大多數的立委,基於解決「背債兒」悲苦問題的心態,覺得可以考慮全面溯及既往,不過法界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表達反對的是法務部。由於全面溯及既往影響層面極大,對法安定性的侵害,以及債權人信賴利益保護,是法務部堅持的兩個理由。
若採全面溯及既往,那以往判決確定、執行完畢,甚至是償還完畢的債務,全部都要翻案,屆時全國各地方法院,將會被龐大的案量壓垮,率先崩盤。
而債權人因為信賴法律,知道依當時的法律,借出金錢可以獲得償還的動機,將因為採全面溯及既往,致先前出借的金錢無法獲償。未來也將因為求償困難,影響債權人借出金錢的意願,造成金融緊縮。
法界對於全面溯及既往,也採反對意見。先前為了解決背債兒問題,立法院在去(97)年一月份已經修訂民法繼承編規定,將原本第1156條第一項「限定繼承」的呈報遺產清冊的時間,由「繼承開始時兩個月」改為「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這與第1174條第一項規定「拋棄繼承」的規定相同。
但兩者保護客體不同,前者原為保護債權人權益,後者則為保護繼承人權益,兩者齊頭式平等,讓債權人根據遺產清冊追討債權的時間,變成浮動式的不確定,已經嚴重侵害法安定性,引起學術界痛批。
更有教授撰文指出,我國已經有「拋棄繼承」制度可供救濟,沒必要在放寬「限制繼承」的要件,如此對繼承人保護,似乎過當。而許多「背債兒」的情形,就是沒有「拋棄繼承」,存著能取得遺產的僥倖心態,等到債權人追討後,才想要以「限制繼承」的方式,將債務脫手。「對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不應該給予過度保障」。
所以如果採用全面溯及既往,對法安定性侵害更廣、更大,未來引發爭議更強烈。但如果不溯及既往,那修法對於現存的「背債兒」個案,等於沒有幫助,如何在兩者間取得平衡,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因此法務部建議採用「有限制的溯及既往」,在有特別需要的個案時,才能採用「限定繼承」。但適用標準為何,法務部目前也還沒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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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3 Wed 200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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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僵化 陸配泣訴與前段婚姻骨肉分離
- May 13 Wed 200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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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明定七大不得記載事項






